都更不管同意或不同意  房屋選配眉角多如牛毛
都更不管同意或不同意 房屋選配眉角多如牛毛
財訊 / 都更全都通 王進祥按現行《都更條例》條文,對「不願」或「不能」參與都更情事,區分為「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及「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兩種。經查,現行條文中,除第67條(稅捐減免)第1項第5款明文「不願參加權利變換」外,則在第44條有「不願參與協議合建」與第52條明文「不願參與分配」與「無法分配」;僅在第60條明文「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一)都更實施,地主同意權主張之態樣:
實施都更過程中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屬都更實施之當事人,但因「有無意願」或「會否同意」參與都更,區分為「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同意戶」再區分為「參與權利變換」與「不願參與權利變換」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三種情事;「不同意戶」,可能也屬「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之住戶,但亦得「強制參與權利變換」。首先就「都更實施」可能發生之地主同意主張,說明如下重點:
1.同意都更實施,與建商合建(分屋),依「協議合建比」分屋外,亦可能參與「權利變換」採從高、擇優之分配比為之。
2.同意都更實施,再行組織「更新會」自力都更者,必須採用「權利變換」方式分配。
3.同意都更實施,參與「權利變換」亦得不選配更新後房屋,另選配更新後價值之權利金。(非更新前之補償金)。
4.不同意都更實施或不同意權利變換者,除不能參與都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價值)者外,均強制參與權利變換並選配。
5.不同意都更實施,宜參與選配房屋,否則屬自由選配房屋後之抽籤選配,會較不利益。(二)參與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者:
實施都更單元內之地主,若其「應分配權利價值」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均得參與「選配房屋」;其「未參與選配」者,則可「公開抽籤」為之;但另若表達「不願參與分配房屋」者,亦可領取「現金補償」。(三)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不能參與權利變換者:
參照《都更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係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價值扣除共同負擔折價抵付後之主建物(室內)面積46 平方公尺 (另加計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乘以二樓以上平均單價者。其計算式:係以主建物面積46 平方公尺除以﹝1-公設比35%﹞(假設公設比為35%)計算為○○○坪,再乘以二樓以上均價計算,作為「能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基礎。實務上,仍可經「協調或協助」其申請「合併選配或同意其繳納差額價金」。亦即,土地及建築物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又無法「合併分配」者,僅得以「現金補償」為之。(四)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之實施原則:
1.「不願參與」權利變換,係指都更單元內地主表態不願參與「權利變換」之分配,且不願負擔都更開發之風險與對未來房價不看好,寧願以「更新前權利價值」領取「補償金」之情事;但其與更新單元內之「不同意戶」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房屋」有別。2.「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則指都更單元內之地主戶,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更新後主建物46平方公尺)之價值,導致不能分配更新後房屋,而以「更新前權利價值」領取「補償金」之情事。亦與前述「不同意戶」有別,但尚得與「其他地主(非不能參與者)」或相互間(不能參與權利變換之地主)為「合併選配」,或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費用之方式(差額價金)處理。3.前述依法領取補償金,或與實施者協議補繳差額價金後參與選配,均可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合併分配」,但以1戶為限。4.經「實施者同意」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方式達最小分配單元價值者,得選配一戶。惟,其增加之「選配單元」,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且需在「抽籤後」選配之。5.是以,前述合併或現金繳納之「應分配權利價值」,仍應受「選配原則」內有無選配「限額」(通常為5%~10%之間)規範,且其扣除實際選配單元價值後為應繳納之差額價金,另需繳交更新後合併分配之協議書。6.未於申請分配期限內,提出「合併分配」或「未經實施者」同意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者,「“視為”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應以「領取現金補償」方式辦理。(五)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不願與不能參與分配:
另查,實施者於估定「權利關係人」之權利(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時,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物權利範圍內,按其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率,分配予各該「權利關係人」時,若發生「權利關係人」,「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物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表明以「現金補償」。(六)選配與權值分配之盲點:
另外,提醒的是,前述「應分配權值≠可分配權值≠實際分配權值」,且「不參與都更或分配者」之利益最小。前述「不參與都更或分配」,可再區分為「不願參與都更」(不願參與權利變換)與「不能參與分配」之兩種情事:1.同意戶(書立同意書) :
(1)參與分配,且為自由選配。
(2)不願參與分配,且權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得主張領取「更新後」權利價值之「權利金」。
(3)權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A.領取「更新前」補償金。B.以現金繳納差額參與分配。C.與其他所有權人「合併」權利價值共同分配7(合併選配)。2.不同意戶(未書立同意書) :
(1)權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屬「不願」參與都更且「不能」參與分配之情事,僅得領取「更新前」權利價值之「補償金」。
(2)未提交選配單,但權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屬「不願參與都更(權利變換)」且「不願參與分配」者,應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且不得列為「不能參與分配」之情事。3.所稱「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係指室內樓地板面積,即指「主建物面積」不低於46平方公尺(13.915坪)之權利價值單元。4.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之「基準」(應分配權利價值),係指更新後建物之室內樓地板面積46平方公尺,加計「附屬建物」(陽台)及共有部分(公共設施)之合計面積後,乘以二樓以上「平均單價」之權利價值。5.前述「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之地主戶,宜鼓勵「合併選配」或繳納「差額價金」選配外,應注意的乃是,係以(更新前權利價值)為「現金補償」。且其「補償時間」係在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定期通知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之。其對「補償金額」仍有異議者,得準用《都更條例》第53條規定(異議處理)提請「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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