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出售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在被徵收前移轉,可免納房地合一稅,不過仍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若未依規定分攤,可能會導致漏報所得,而產生補稅問題。2016年1月1日後取得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免納房地合一稅,但台北國稅局提醒,應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國稅局指出,企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公設保留地時,須留意三大重點,第一,免稅不代表全額免稅,相關成本與營業費用仍需依法分攤;第二,能合理歸屬的費用應直接認列,若無法明確歸屬,則必須依收入比例計算;第三,若交易發生損失,則不得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損失扣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