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遺產扣除額歸零 稅局建議可考慮採協議分割財產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親屬離世時,實務上繼承人間常基於理財或特定原因,協議由單一成員繼承遺產,其他人拋棄繼承,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拋棄繼承形同放棄相關扣除額,在計算遺產稅時往往會錯失扣除額的節稅效果,建議可考慮採協議分割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都可適用遺產稅扣除額。

常見扣除額項目包含配偶扣除額553萬元、成年子女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若親屬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

親屬離世後,如何處理遺產是家人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不過也必須留意遺產稅計算,以免得不償失。尤其當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該人的親屬扣除額將不得列入遺產稅計算,形同放棄相關扣除額,這點常被民眾忽略。

國稅局舉例,老余(化名)2025年1月過世,留下總額2,200萬元的遺產,繼承人為配偶阿美與成年兒子小余兩人,若兩人都參與繼承並協議分配遺產,依法可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兒子扣除額56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計算下來,遺產淨額僅剩120萬元,適用10%稅率後應納稅額為12萬元。

但如果阿美決定「自動放棄」,讓兒子小余單獨繼承所有遺產,並辦理拋棄繼承,在計算遺產稅時,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將不適用,計算時只能扣除免稅額、兒子扣除額與喪葬費,如此一來,遺產淨額變成673萬元,應繳稅額大幅增加為67.3萬元,整體稅負增加逾55萬元。

國稅局提醒,拋棄繼承雖在法律上可自由選擇,但一旦辦理,將喪失稅法保障的扣除額權利,造成不必要的稅務損失,建議繼承人若有意透過家庭協議讓特定成員實際承接遺產,仍應由所有人共同參與繼承,事後再私下協議財產分配。這樣的作法既合法又可完整保留所有扣除額,有效減輕遺產稅負擔。

拋棄繼承 遺產扣除額歸零 稅局建議可考慮採協議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