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凶宅 賣方判賠157萬元

聯合報/ 記者  郭政芬/新竹報導


新竹縣曾姓男子2023年以1050萬元買下竹北1處透天厝2樓房地,成交過戶後才得知該屋曾發生自殺案件,賣方稱死亡地點是公共區域,但法官調閱資料發現死者是死在大門口,「凶宅情節重大」,審酌後認定賣方確有瑕疵擔保責任,判決返還157萬元。


曾男說,房子過戶後,經鄰居輾轉告知為凶宅,讓他心生恐懼,死者還是張姓賣方親人,但是賣方卻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勾選「沒有發生過凶宅、自殺等非自然身故致死」。由於賣方態度消極不願減價,因此提告請求返還部分價金157萬5千元。

針對凶宅爭議,張姓賣方先稱不知有自殺事件,後又改稱死亡地點屬屋外公共區域,為表誠意,願意原價回購,不過買方已經投入高額裝潢且出租收益,賣方應依誠信原則,不能請求折價。

法官調查,死者倒臥地點在大門口,依通常人一般生活經驗,的確屬於住居日常活動每日外出或返家,無從繞行的必經路徑,依具體情狀,其凶宅情節重大。然而,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仍勾選「無凶宅紀錄」,隱匿重要資訊。

該棟透天厝經估價師鑑定屋況減損價值237萬元,買方曾男求償157萬5千元,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張家需返還157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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