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包租業)是屬於「二房東」,也就是先向屋主承租,再轉租給房客,在開立發票時,應針對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結餘數,以「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符合租賃管理條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的包租業,承租規定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以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