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資材室仍須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更新日期:114-10-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以為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農業資材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可免申請建築執照,誤解可免申報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該類農業設施如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仍屬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農業設施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如未依規定設立房屋稅籍經稽徵機關查獲,恐會面臨補稅及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業用房屋如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可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因此,並不是取得使用執照的農業設施或農業用房屋均可免徵房屋稅,若是供烘培非培植、供醃漬蔬菜、洗選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的農業用房屋,則不在前述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農業資材室仍須申報設立房屋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