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若因對方未履約而沒收其所支付的定金,該筆金額應視為「其他所得」,並列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切勿因未實際完成交易就忽略申報義務,否則恐遭補稅並處罰。
台北國稅局解釋,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凡不屬於薪資、利息、股利、租賃、執行業務或財產交易等其他類別的所得,皆應歸類為「其他所得」,其中個人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時,若因對方放棄承購或違約,導致定金被沒收,即構成一種實際取得的財務利益,依法應納入課稅。
舉例來說,小陳(化名)在2023年6月20日與小張(化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總價為6,500萬元,並由小張支付定金500萬元,後因小張個人因素無法履約,雙方解除契約,小陳據此沒收這筆定金,由於小陳在2023年度實際取得這筆收入,因此應將500萬元列入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中的其他所得。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小陳在報稅時未如實申報這筆所得,因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官員表示,這類情況實務上並不罕見,常見原因多是納稅人誤以為交易未完成、未實際移轉不動產,就不需申報所得,進而疏忽了沒收定金也屬於所得的一部分。
國稅局也提醒,若納稅人尚未遭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及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獲前,可以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爭取自動補報的免罰機會。
為避免因一時疏忽導致高額補稅與罰鍰,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沒收定金」收入,無論是否完成交易或移轉產權,都應主動評估是否構成其他所得,報稅季節前,也建議備妥契約書、帳務紀錄等資料,以利日後申報或配合查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