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貶值600萬!房東勝訴 租客繼承人、二房東連帶賠償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備受矚目的「凶宅」損害賠償官司。一名王姓女房東,因名下套房被保全公司員工承租後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屋成為凶宅、價值暴跌,憤而提告求償。法院判決出爐,輕生員工的繼承人以及當初簽約的二房東,必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房東609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110年11月,保全公司的周姓員工,在嘉義縣大林鎮一處由其公司龍姓負責人出面承租的套房內輕生身亡。王姓房東不滿房屋因此成為凶宅,市場價值嚴重貶損,一狀告上法院,向周男的父母兩名繼承人、保全公司及簽約人龍姓負責人連帶求償。

房東主張,周男在屋內輕生,其行為背於善良風俗,且明知此舉會導致房屋價值減損,具有間接故意,已構成侵權行為。而簽約承租的龍男,也應為其允許使用房屋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負起賠償責任。

對此,員工家屬雖抗辯房東將原為「店鋪倉庫」的建物違法隔間出租,也有過失,甚至反訴要求抵銷賠償金額。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周男輕生是其個人決意行為,與房屋原始用途無因果關係,此抗辯不成立。

法院審理期間,委託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報告指出該房地產因「非自然身故」成為「中凶」等級凶宅,事故前正常交易價格約為1,742萬元,但因事故導致價值減損35%,換算後損失金額高達609萬8,400元,加上部分清理費用,房東求償有理。

嘉義地院法官判決,周姓員工的繼承人(父、母)須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與承租人龍男連帶給付房東609萬8,400元。至於保全公司,因員工輕生並非執行職務行為,公司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此部分原告之訴遭駁回。可上訴。

此判決明確揭示,在他人房屋內自殺導致房產貶值,行為人及其繼承人需負法律責任,而提供住所的承租人亦難辭其咎,為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凶宅糾紛樹立了重要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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