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1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相關規定者,仍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前述規定者,與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所不同,不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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