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3月公告自助洗衣店自治條例 年底未完成自主檢查可罰5萬

自由時報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

自助洗衣店火災時有所聞,為此桃園市政府於今年3月公告實施「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業者應定期於每年6月、12月完成自主檢查,今年6月經發局已將「自主檢查表」送達業者,由於很多業者仍未完成自主檢查,經發局也提醒業者務於12月前完成自主檢查,若未完成者最高可處罰緩5萬元,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自主檢查要求檢查項目均需合格,首先營業場所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且限於建築物之一樓,並設置微電腦瓦斯表或自動緊急遮斷裝置、監視錄影設備等安全規範,場所內張貼緊急聯絡方式及嚴禁煙火標示。

經濟發展局長張誠表示,市府將於明年1月查核業者自主檢查結果,如未依規定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等裝置,可處罰鍰2萬至10萬元;若未完成每半年自主檢查者,可處罰鍰1萬至5萬元,其餘課予相關罰則。

另經發局官網設置「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專區」,可下載「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自主檢查表」或查詢相關條文,可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常用服務-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查詢。

桃園3月公告自助洗衣店自治條例 年底未完成自主檢查可罰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