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洪靖宜
高雄1名蔡姓富商在精華區地段買了3間預售屋,總價7000萬元,他主張建設公司原告知他可協助貸款8成,後續因銀行無法貸款,他無力支付餘款而遭解約,已繳價金1400萬元充作違約金。蔡男打官司要求建設公司賠償含違約金1050萬元、已付價金1400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建設公司和員工曾保證可讓銀行核貸8成,請求賠償應無理由,但違約金太高,判決建設公司返還9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主張,自己到某銷售中心參觀預售屋建案,告知劉姓員工他名下另有3間房屋正在貸款中,但劉姓員工告訴他可以向配合的銀行貸款8成,僅需準備頭期款1400萬元,其餘5600萬元均可貸款,因此他分別以2935萬元、1815萬元和2250萬元共7000萬元買下該建案編號S13、S18、S19房屋及坐落基地暨停車位,並簽署「預售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約定違約金為總價百分之15。
蔡男從109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陸續給付1400萬元,未料,111年7月間,卻接獲建設公司通知,因政府法令及政策規範,配合的銀行無法貸款8成,導致他無力支付餘款,已繳價金則被充作違約金。因此要求建設公司賠償2450萬元,包含違約金1050萬元、已付價金1400萬元。
被告建設公司則說,公司和劉姓員工均未曾向蔡姓客戶承諾或保證預售房地可以貸款8成;況且,蔡男不是首次購屋,應該很清楚房貸金額是由銀行評估後決定,蔡男無法貸得8成,不能把責任推給建設公司。
另外,公司多次通知蔡應完成對保即申辦房貸並移轉所有權手續,但未對卻未履行,才依契約規定「違約不買」、「不按照契約約定之日期付款」、「未配合賣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貸款抵押設定」等違約為由,解除契約,並將他已繳價金充作違約金。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建設公司和劉姓員工均未允諾保證貸款8成,認定請求賠償應無理由,但違約金過高,應減至490萬元,因此建設公司應償還910萬元,案件上訴後,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