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週報-勞動法規〉職安法大修 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2025年12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包括新增6條文在內,共計修正25條文,是自2013年以來最大幅度調整,修法核心在於「全面預防工安」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首先,修法重點在於「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要求工程業主將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預防工安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其次,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工程業主交付承攬,或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都應進行風險評估、事前告知危害。此外,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都應共同進行防災管理,工程業主若將工程分包給多個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職場霸凌部分,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及處理機制,包含霸凌調查小組外聘人員需過半;雇主得知勞工遭霸凌卻未協助或啟動調查,最高可罰75萬元;若霸凌者是職場中的最高負責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被確認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可罰100萬元。

到底什麼是職場霸凌?根據專章定義,「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的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若情節重大,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認定條件。

職場霸凌行為 最高罰100萬

遇到霸凌該怎麼辦?專章中明訂,若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可向雇主提起申訴;當被申訴人(霸凌者)為該職場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直接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也配合修訂「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定「最高負責人」包含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單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實際負責人」,並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定義公司董監事或監察人;持股20%以上大股東;經工會、股東或協力廠認定的實際負責人;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配偶或三等親及其配偶;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位居事業單位特殊重要職位等,均屬實際負責人。

根據職安法三讀條文,若雇主得知勞工遭職場霸凌,若未給予相關協助或啟動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遭申訴者即為該職場最高負責人,且被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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