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節稅小妙招!

更新日期:115-02-25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民眾簡小姐臨櫃諮詢,持有閒置房屋多戶,友人表示想要承租供住家使用,請問房屋稅會有何影響?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民眾釋出房屋作有效利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加入社會住宅或租賃專法包租代管、或者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房屋稅最低可享有1.2%至2.4%的優惠稅率。民眾如有出租房屋的打算,可以提前做好稅務規劃。

該局進一步補充,出租房屋已無出租並收回自住使用,如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須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更優惠為1%。

該局最後提醒,房屋如果使用情形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為保障個人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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