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房客因為某些因素把房子轉租或把一間或兩間房間分租,是很普遍常見的事情,但是如果沒有事先得到房東的同意,房東如果怪罪下來,甚至會跟房客解除合約。房客如果不搬家,房東無奈的只好告到法院,才能讓房客搬走,但也是一條辛苦漫長的路。民法第443條規定「1.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以上是民法關於不得轉租之約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112年2月8日修正一次,第1條即載明本法是「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本條例。」對於「轉租」規定在第9條「1.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2.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3.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第10條第1項「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1.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2.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4.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5.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房客若積欠租金可用押金先抵償,但押金通常為2個月,因此若房客積欠房租的時候,房東需先等2個月押金抵償完,再積欠2個月房租後,房東才可以依照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終止租約。這個規定對房東並不友善,在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特別法上路後,效力優先於土地法。所以只要房客積欠2個月租金,房東即可提前終止租約。房東可以書面存證信函雙掛號告知房客,以免有爭議。
房東需要房客,房客需要房東。有緣分才會雙方簽約,雙方相處得好,房東可以一直收房租,不必又很麻煩地另外找房客。以目前的房價房租結構以及市場需要,很多房子不容易一次找到可以租下整層的房客。房客願意自己找分租的房客,其實也是替房東省下很多麻煩。只要雙方把約定事項好好說清楚寫明白,透過法條的約束提供給雙方保障,其實是雙贏互利的事。這在大學學區附近的租賃個案最是常見。筆者就有認識的朋友年輕的時候在政大附近租了一層四房的公寓,她自己住一間,其他3房她當二房東分別租給政大法律系的學生。房東樂得輕鬆,幾年後這些學生目前也分別擔任法官律師,大家皆維持很美好的友誼至今。「轉租」、「當二房東」只要注意法規、合於法規,可以不必然很麻煩或惹上官司,房東既可順利收到完整租金,房客也可以安心住下來,不用常常搬家,搬家是非常辛苦又花錢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