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在說,日前其中一位繼承人來電話諮詢,如果後續辦理一人取得一間房屋所有權全部,該繳納多少的契稅、增值稅及贈與稅等,又是否該逐年贈規避贈與稅的發生?根據內政部解釋函令(台內地字第8785251號),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若再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不論各繼承人分配到的應繼分是否相當,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所以除了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外,應繼分也沒有設限。
這與許多人追求公平而採取「持分共有」的做法大相徑庭,以上述案例來說,多數人可能會採取各持分3分之1的方式辦登記。鄭文在分析,繼承人常為了公平,第一時間就完成持分登記,但這狀況在未來出售或出租時,需要所有人同意,若此時想再調整產權為個人全權持有,因所有權比例已定,只能透過買賣、贈與或交換進行移轉,屆時就必須依法開徵契稅、增值稅及贈與稅,稅負壓力驚人。
此外,這種「公同共有」的優勢甚至能延伸至二次繼承。根據內政部102年相關函令,若祖輩遺產維持公同共有,即便父輩往生後由孫輩繼承,孫輩仍可透過協議分割直接繼承祖輩遺產,同樣享有免除上述三稅的優惠。
鄭文在表示,上述個案因維持公同共有兩年,如今透過協議分割各自取得一間房產完整所有權,省下的契稅、增值稅、贈與稅,甚至是未來轉售可能產生的房地合一稅,總額預估超過百萬元,應證了事緩則圓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