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2025年9月25日部務會報中,安排「國土管理署」及「地政司」報告「虛坪改革」研議情形。據內政部表示:「虛坪改革」,包括:「檢討容積計算」、「停車空間分配」及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電梯增列為免計容積項目」三大重點,並增訂「管委會設置面積」的合理標準及上下限,俾利引導公設合理規劃及設計,滿足社區運作的基本需求,並避免不實用的公設出現!
值得省思的,乃在內政部所稱「虛坪」改革之政策目的,雖名為「引導公設合理規劃及設計」,卻似旨在降低「公設比」期能提高實際可居住之使用空間;且擬將「停車位產權」專有化!
惟,何謂「虛坪」?虛坪如何定義?地下層停車位之「車道」、「坡道」與「機械升降機」,如何認定與區分(汽車道與機車道)?如何判斷其「實際使用性質與目的」?如何確認其有無正確性與合理性?均值得「產官學界」併同討論或先經學者研究計畫與報告才是!
以台灣現行停車位登記之交易現況,房地產買賣(簡稱房屋買賣),在法制上明顯區分為「房產」與「地產」兩大部分,是有「持有稅」(房屋稅與地價稅)與「交易稅」(契稅與土地增值稅)之分離課稅。
惟,在房地產買賣時,多以建坪計價(即每建坪售價50萬,30坪建物之售價,即為1,500萬),形成「買房屋送土地」之交易表象;而停車位交易時,消費者更只關心車位價錢及車位大小或車位之(地下)樓層與位置,鮮有注意車位(面積)坪數與登記方式(車公或大公)之不同或差異。
另查,停車位與建物權利均屬買賣標的,其在現行登記實務上,尚可區分為「所有權買賣」與「使用權買賣」。尤以,停車位買賣在交易習慣上,多以「位置」(單獨個數)計價。
實務上,「停車位產權」除其「車公」單獨登記為車位所有人共有共用(再約定專用)外,停車位坪數,亦可能內含在房產「買賣建坪」之大公(總面積)內。形成「停車位」產權之登記坪數(面積)縮水與虛坪灌入「大公」產權之非正常登記態樣。
綜合論之,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其法令變革所造成之不同登記型態,可能因不同年代之建築規劃設計及居住品質需求之變化,因而形成多元且複雜之情事;惟,類此「登記與銷售」態樣之複雜,所導致「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與無從有效「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情事,究其問題根源,仍在「停車位產權專有化」問題最多,且「虛坪」如何定義,更屬虛坪改革之爭點。
易言之,停車位產權會否爭議之準則,出在「有所有權即應有使用權」與「有使用權亦應有所有權」之準則;但是使用權,在法制上,又區分為「專用權」與「共用權」之不同“使用權性質”與“權利價值”。
此參照公寓條例第4條之「房地一體化」與同條例第58條「法定防空避難空間及法定停車空間」不可分離之規範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邏輯上本次“虛坪改革”之問題與爭議,似不應與「汽車停車位」“專有化”或“調降公設比”有所連結!以免造成都更案住戶要求分回更多或足夠之原登記坪數,且更可能會因新制、舊制面積“差異過大”,反而影響更新單元地主同意都更之整合意願?
尤以,未買停車位之住戶,倘若不用分攤地下室空間,實務面即不可能對管理維護有所貢獻,等同未買車位者無償使用地下層空間,不但涉及顯不公平,且有可能發生寧願租車位,不買車位之異常情事!反面言之,銷售之登記面積(坪數),除了因虛坪改革減少面積外,無意中會否拉高建物之單價?形成不動產市場交易不具安定性!
個人基於登記實務面認為,宜在政策變革前,先行召開各專業公會與學者專家研討會,期能釐清或瞭解停車位產權登記之沿革與因果關係及架構,始能避免或減少可能存在「非驢非馬」之改革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