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經營權大戰》多法人插旗行不行 13日商業法院裁定受矚目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趕在股東常會寄出通知書的關鍵前夕,中工公司派十日先發動攻勢,剔除所有市場派寶佳陣營提名的董事人選,市場派隨即回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界人士分析,依過去「大同案」裁定案例來看,公司派輸面較大;但若商業法院四月十三日開庭,推翻前例,轉而支持中工「依企併法應合併計算」的主張,台股經營權之爭常見的「多法人插旗策略」,將面臨重大改變。

公司派將寶佳陣營提名董事全數剔除

一般而言,商業法院開一次庭就會裁定,原則是七十二個小時內,如果裁准市場派「定暫時狀態處分」,提供相當擔保金就可強制執行,要求中工將刪除的董事名單,放入股東會開會通知。

提名權與共同取得 存在兩套邏輯

法界人士指出,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共同取得人必須合併計算提名人數;但現有法規中,「提名權」與「共同取得」的關係存在兩套邏輯,即《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在實務與法院過去的裁定中,通常採取「形式審查」,只要A與B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且各自持股過一%即可;《企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了併購目的「共同取得」超過十%需要申報,並揭露「股權行使計畫」。

公司派主張,寶佳陣營(佳峻、華建、堡新)已依《企併法》申報為「共同取得人」,在法律實質上就應被視為「同一個持股主體」,這群人加起來只能提一份名單,若分別提兩組名單且總數超過應選名額,就構成「超額提名」。

但市場派主張《企併法》是關於「資訊公開」與「申報」義務,並非用來限制「股東權(提名權)」的行使;只要個別法人持股達標,董事會就無權將獨立的法人股東強制併計,否則就是違法進行「實質審查」。

法界:大同案前例 公司派輸面大

法界人士分析,二〇一七年到二〇二〇年的大同案,可做為這次中工案重要參考,當時法院透過裁定,明確董事會對於提名人選的「權力邊界」,基本上封死公司派「藉故剔除」的法律空間;商業法院成立後,承襲大同案裁判精神,並在後續案件,只要市場派提名程序符合法規,裁定傾向讓股東在股東會上用投票決定,而不是讓董事會在會議室裡決定。

他說,若這次商業法院的裁定「意外」支持中工「依企併法應合併計算」的主張,那將會是公司法的重大轉折,未來所有市場派都不能再透過「分兵提多組名單」的方式來爭取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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