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一起房地產交易糾紛,因「凶宅隱匿」引爆法律戰!買方控訴賣方未誠實揭露房屋曾發生輕生事件,導致高價購屋卻陷心理陰影與市場價值爭議。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屋確屬凶宅且賣方刻意隱瞞,判決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須全額返還2280萬元價金並加計利息。
判決書指出,婦人阿霞(化名)於2024年透過房仲購入某地段房地,總價2280萬元。契約中明載,賣方須保證房屋未曾發生凶殺或輕生致死情事,否則買方得解除契約。阿霞原規劃先出租、未來作店面使用,不料交屋後,鄰里間卻傳出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經查證,該屋在2009年確有屋主丈夫於屋內輕生,雖然送醫後才宣告死亡,但法院認定,死亡結果與輕生行為具有高度關聯,仍屬一般認知的「凶宅」。證人出庭證實當時情況,並提出相驗屍體證明書佐證,讓事件真相逐步浮現。
儘管賣方辯稱,事件已過17年,鄰里幾乎無人記得,且死亡地點並非屋內,不構成凶宅,但法官不採信。法官強調,「凶宅」雖非法律明文定義,但依社會通念,曾發生輕生或凶殺致死情事,足以影響居住品質與市場價格,即屬重大瑕疵。
更關鍵的是,法院認為賣方早已知情卻未揭露。判決揭露,賣方過去曾因同一房屋遭其他買方質疑為凶宅而解除交易,顯示其對該情況並非不知情;但在本次交易中,卻於契約中明確保證「無非自然死亡」,構成品質保證不實。
此外,雙方LINE對話紀錄也成為關鍵證據。房仲與賣方多次否認該屋為凶宅,甚至以「只是自然過世」說法淡化事件,導致買方在資訊不對等下完成交易。法院認定,買方在簽約前確實未被充分告知,資訊揭露義務顯然未被履行。
法官指出,不動產交易中,「是否為凶宅」屬重大交易資訊,足以影響價格與成交意願,賣方有高度告知義務。本案中刻意隱匿,已違反誠信原則,也違反契約明文約定。
因此,法院認定買方依契約條款行使解除權合法有效,雙方買賣契約已解除。依《民法》規定,賣方須返還已收取的全部價金2280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直至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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