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市場中,房客欠租失聯、留下一屋子垃圾,隨後人間蒸發的案例層出不窮。為了避免進入漫長的司法訴訟過程,對房東而言,簽訂租賃契約時,應掌握「公證、催告、不擅動」三大原則,透過法律程序的預防與保全,才能有效縮短收回房屋的時間成本,避免陷入刑事官司的風險。
房屋租賃關係自房東交付鑰匙、房客繳交租金與押金(依法最高兩個月租金)起即正式成立。不過,為了更有保障,建議房客與房東,應共同將契約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在契約中特別加註「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字句。
一旦租約經過公證,未來若發生房客積欠房租、租期屆滿賴著不走,或是房東無理扣留押金等違約情事,受損害的一方,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項程序最大的優點在於,跳過了一般民事訴訟需要開庭審理、等待判決確定的漫長過程,節省時間成本,對買賣雙方的權益保障皆具實質意義。
若遇到房客欠租消失且租約未經公證,切記不可衝動行事。在租賃關係尚未「合法終止」前,即便房客違約在先,法律上仍保有居住權。
過往常有房東為逼房客現身而採取斷水斷電、擅自換鎖或強行入屋趕人等作法,這些做法極易涉犯《刑法》強制罪、侵入住居罪等;若逕自清理丟棄房客物品,更可能構成毀損罪,導致債權人反成被告。
要合法收回房屋,需遵循法定程序。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房客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後達兩個月,房東才能收回房屋。導致實務上,房東需等房客欠租總額扣除兩個月押金後,再欠滿兩個月租金,相當於四個月後,才具備收回條件。
此時,房東應先以「存證信函」催告並限期繳納,若房客仍不理會,房東方可主張終止契約。根據《租賃專法》,終止通知必須送達租客,且在完成通知後30日才算正式終止。
至於租客搬走後,遺留的雜物該如何處理呢?建議是在一開始就預先約定好,當契約終止後,相關遺留物的處理方式,同時把這些內容加入契約中,進行公證。即便租客拖欠租金,房東也千萬不可以將租客的物品任意丟棄,或是拿去變賣作為償還租金,這些都可能涉及侵占或是毀損。
實務上來看,租客通常是將垃圾或廢棄物留下來給房東,鮮少留下有價值的物品。而從法律角度來看,能夠動到租客的私人物品,是法院的執行人員,房東應委由專業法律程序收尾,才能在確保租金債權的同時,兼顧法律風險的控管。(本文由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口述,記者洪安怡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