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轉型 綠色金融制度待完善

工商時報 陳美君

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報告指出,「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是我國永續轉型重要的里程碑,但相較於歐盟以及世界交易所聯合會等國外制度仍有不足之處,尤其是法制層面上,尚有持續完善的空間。


法制局說明,綜觀歐盟分類規則及世界交易所聯合會綠色股權原則,歐盟透過具法律拘束力的分類體系與強化揭露機制,提升永續認定的標準化與可驗證性;世界交易所聯合會則是以原則性框架與市場自律機制提供制度彈性,並強調交易所於永續金融體系中的中介功能,這些制度經驗,可作為未來我國研議提升綠色金融制度法律位階、增進分類一致性及強化防範漂綠機制的重要參考。

法制局解析,為達成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歐盟於2020年6月發布歐盟分類規則,旨在建立環境永續經濟活動之統一分類標準,供企業及投資人辨識,並作為永續投資決策的依據。

該分類規則以六項環境目標為基礎,包括「減緩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濟」、「污染防治及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

依其判斷標準,經濟活動須同時符合對至少一項環境目標具有實質貢獻、不對其他環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並遵守最低保障標準,且須依歐盟執委會所制定的技術篩選標準加以判斷。

另外,世界交易所聯合會於2023年3月提出綠色股權原則,是為引導資本市場支持永續發展而建立的原則性框架,供各證券交易所據以發展上市股權的「綠色」產品或機制,從而促進資金流向更具永續性的經濟活動。

該原則以企業來自綠色經濟活動的收入比例作為重要判準之一,並透過相關資訊揭露機制,提供投資人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此外,該原則要求交易所界定並公開何謂綠色經濟活動,並採用或指定具清楚、客觀且透明的分類體系(taxonomy),發行人亦須揭露其所採用的分類標準及相關定義。該原則亦要求,發行人就其符合綠色分類標準之情形進行適當資訊揭露,且須由交易所認可的審查機構定期進行評估,並應公開其相關評估方法、標準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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