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幫朋友介紹房地產買賣、成交後收取佣金或紅包,別忘了報稅。依規定,個人居間媒合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取得的佣金、酬勞,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所稅;若漏報遭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處罰。
部分民眾買賣房地產時,會透過親友牽線協調,成交後再包紅包或支付佣金表達謝意。
北區國稅局提醒,這類因居間仲介不動產交易取得的報酬,無論是否具有房仲身分,只要實際提供媒合服務並取得報酬,都屬於《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指出,這類所得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所得額,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民眾無法提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的「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目前2024年度及2025年度的費用率均為20%。
舉例來說,花媽(化名)2024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事後取得120萬元佣金,但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漏未申報,後續遭國稅局查獲,由於花媽未保留相關費用憑證,因此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收入120萬元的20%計算必要費用24萬元,最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罰。
國稅局提醒,由於這類佣金多發生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給付方通常不需要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不少民眾容易忽略申報義務,導致短漏報所得。若民眾發現過去有漏報情況,在尚未被檢舉或未經國稅局調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仍可適用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