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許可案件如何劃設?苗栗縣府:並非全部列為城二之二

  • 發布單位:國土計畫科

 近期有民眾關心,取得開發許可的土地,是否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時均會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簡稱城二之二)」。對此,苗栗縣政府表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係依據《國土計畫法》、全國國土計畫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並非所有開發許可案件皆一體適用,仍須依土地使用性質、功能定位及實際發展條件綜合審認。

       工商發展處指出,全國國土計畫對於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已有明確劃設條件,除須屬合法開發許可地區外,尚須具有城鄉發展性質及發展需求。換言之,取得開發許可並非劃設城二之二的唯一條件,也非所有開發許可案件均會劃設為城二之二。

       

工商發展處說明,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主要反映既有開發事實及城鄉發展需求,例如住宅社區、產業園區、遊憩設施、宗教設施等具城鄉發展功能之土地,得依相關規定檢視是否符合劃設條件。

       然而,部分開發許可案件因其使用性質特殊或不具城鄉發展特性,例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水資源設施或其他特定專用設施等,仍須依其土地功能及中央相關規定劃設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而非逕行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工商發展處進一步表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均依中央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及相關作業規範辦理,劃設成果亦須依程序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確認,並非地方政府得自行調整或放寬劃設標準。該處強調,國土功能分區制度目的在於建立合理土地使用秩序,兼顧地方發展需求、民眾財產權益及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縣府將持續透過公開說明、諮詢服務及資訊揭露機制,協助民眾正確認識國土功能分區制度內容,降低不必要誤解與疑慮。

       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表示,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公開透明及簡政便民原則,嚴謹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在保障鄉親權益的同時,兼顧地方發展與土地永續利用,共同打造宜居、宜業、宜遊的苗栗新未來。

開發許可案件如何劃設?苗栗縣府:並非全部列為城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