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文資地主權益 容積移轉擴及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

保障文資地主權益 容積移轉擴及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
承辦人:劉恭銘
聯絡電話:559250
上版日期:115-06-02 14:27

過去許多被指定為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的私有建物,地主常面臨「房子不能拆、土地不能充分開發,卻缺乏合理補償」的困境。如今隨著中央修正發布《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未來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地主,也能比照古蹟申請容積移轉,讓文資保存與財產權保障取得更大平衡。

本次修法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辦理,正式將容積移轉適用對象,由過去僅限「古蹟」,擴大至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地主原本依法可建築、但因文資保存而無法使用的剩餘容積,可依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不僅提高文化資產土地價值,也增加民間保存文化資產的意願。

縣府表示,許多老屋與歷史建築長年承載地方記憶,但地主往往需自行負擔維護成本,卻無法進行改建開發,容易造成保存與權益間的衝突。此次修法後,透過容積移轉機制,地主可將受限制的開發權益轉化為實際價值,讓文化保存不再只是負擔,而能兼顧公益與私有財產權。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自113年12月31日修正「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後,逐步推動以「繳納代金」方式(以市價估價)辦理容積移轉。截至115年5月止,已有多案提出申請,包括苗栗市、頭份市、竹南鎮及公館鄉,其中1案已取得正式許可、2案取得初步許可,其餘案件持續審查辦理中,顯示新制已逐漸受到地主與市場接受,且對房地產市場衝擊有限。

該處進一步指出,依中央訂定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容積移轉代金應優先用於同一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苗栗縣預計於115年下半年試辦運用114年度前所收取之容積移轉代金,收購苗栗都市計畫及竹南頭份都市計畫地區「已開闢未徵收道路」,除可減輕民眾長期負擔私有道路公共通行之問題,也有助於提升道路品質與公共設施完整性,創造文資保存、民眾權益與都市發展多贏局面。

工商發展處提醒,容積移轉原則上仍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區都市土地為限;申辦時亦須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理維護計畫,如文資建物已有毀損情形,則須提出修復再利用計畫,以確保文化資產獲得妥善保存與活化利用。如有相關問題,可洽縣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劉恭銘科員(037-559250)。

保障文資地主權益 容積移轉擴及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