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7月起全面清查重購退稅土地

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自本(115)年7月1日起將全面清查列管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加強查核在列管期間有無移轉或改變用途情事,如經查獲,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惟經核准重購退稅之案件,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1.新購土地所有權不能移轉。2.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3.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果以買賣、贈與(包括配偶贈與)、交換、拍賣等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經營民宿、出租、供營業使用…等),以及遷入戶籍後於5年內有再遷出情形,其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將會被追繳。另有關戶籍遷出部分,除「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3項特殊因素而用途仍未變更者,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外,其餘非因上述原因而將戶籍遷出者,應予以追繳補稅。

花蓮縣7月起全面清查重購退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