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執行面 碳收費兩大放寬

工商時報  林于蘅

環境部21日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首次納管的排碳大戶,將提供合理的緩衝期,明定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適用;與此同時,參考產業建議,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抵扣碳費,但限縮折抵比率為0.1,確保不影響碳費制度促進實質減量的政策方向。

環境部指出,本次修正目的在於,使首次納管事業能有合理作業與財務規劃時間,來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環境部並強調,此一修正並非免除事業的繳費責任,而是提供合理緩衝期,使其能完成盤查查驗、財務規劃,及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後,再依規定申報繳納碳費。

此外,碳費收費辦法內容也有所修正,增訂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單位使用先期專案額度。環境部對此說明,「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是指事業在溫管法施行前,依原環保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取得的歷史減量額度,屬制度轉換前的既有額度。據現行碳費收費辦法,先期專案減量額度須在碳費開徵後的前三年內,申請扣除收費排放量使用,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

因此,參考產業公會對於舊制額度銜接的建議,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使用先期專案額度,但限縮其使用於扣除碳費比率為0.1。與此同時,為避免重複優惠,也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的減量措施,其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滿後,超過指定目標的減量效益核定。

環境部強調,碳費制度度推動須兼顧環境目標、可行性與產業實務執行面向需求。本次修法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

兼顧執行面 碳收費兩大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