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捷運萬大線加蚋站用地開發案 內政部、北市府行政官司勝訴確定

聯合報/ 記者 林孟潔 /台北即時報導

捷運萬大線LG04站(加蚋站)捷七用地聯合開發案爭議多時,地主英屬維京群島商勝方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不滿台北市政府的都市計畫,將出租作為加油站、原地目為住宅區的土地,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而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判決宣告都市計畫案無效,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判決,自為改判內政部、北市府勝訴,全案確定。


台北市府為了配合推動捷運萬大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2015年公告實施「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主要計畫案」,隔年再公告核定「捷運開發區細部計畫案」,將勝方公司出租供加油站使用的萬華區逾200坪的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供捷運萬大線工程設置緊急出口、通風口、轉乘設施等。


然而,北市府與勝方公司最終未能達成聯合開發或協議價購土地的共識,市府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內政部則要求市府改劃設最小限度範圍,再續辦取得用地。


北市府再度變更個案,將面積近80坪的土地由「捷運開發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剩餘土地則由「捷運開發區」變更為「住宅區」,經內政部核定後,市府2021年10月公告實施「土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等都市計畫案。


勝方公司認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後,土地已經不能出租他人經營加油站而受有損害,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指出,都市計畫並非毫無限制,須受司法審查,包括計畫形成有無利益衡量瑕疵,例如行政機關在調查、彙整階段,沒有納入衡量與計畫有關的利益之不足。


一審認為,依照相關會議紀錄,認為工程技術上可利用萬大路中央分隔島等公共空間,分散必要的捷運設施,又與勝方公司土地相鄰有台北市的公有土地,也應優先提供公用,減縮徵收勝方公司土地的範圍,維持土地既有加油站營運的可能,但市府沒有評估相關利弊得失,有衡量不足的瑕疵,判決宣告都市計畫案無效。


案件上訴,最高行認為原都市計畫已依法定組織、程序規劃、公開展覽、舉行說明會,並送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而核定後,才公告實施,並無程序上的瑕疵。


再者,都市計畫的內容是為興建萬大線車站合理所需,合於法定目標及規劃原則,規劃過程已調查、評估諸多其他替代方案的利弊得失,並妥適衡量公、私益後才作成相關規劃,行政法院應適度尊重,認為無計畫裁量瑕疵。


最高行指出,原都市計畫經核既無程序或實體上的瑕疵,即屬合法,一審判決誤認都市計畫規劃過程有利益衡量不足的計畫裁量瑕疵,逕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有所違誤,今廢棄一審判決,自為判決勝方公司敗訴,內政部、北市府勝訴確定。

逆轉!捷運萬大線加蚋站用地開發案 內政部、北市府行政官司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