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土地差90萬!死亡前2年贈地 轉不轉手竟牽動遺產稅課稅金額

文/記者張瀞勻

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並非贈與完成就與遺產稅無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死亡時仍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中若贈與的是土地,且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課稅價值的計算方式還有不同。

高雄國稅局表示,原則上,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不過,若贈與的是土地,且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受贈人已將土地移轉所有權,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相關規定,該土地的價值應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反之,如果受贈人直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未移轉土地所有權,則應以「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

至於所謂「特定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高雄國稅局以實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5月死亡,生前在114年2月將名下A、B兩筆土地贈與兒子乙君,當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310萬元及334萬元,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以400萬元計算,並繳納贈與稅40萬元。

之後,乙君在114年12月將A土地出售給第三人丙君,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B土地則仍持有至甲君死亡。此時,甲君死亡時A、B兩筆土地的公告現值已分別上升至400萬元及420萬元。

由於A土地在甲君死亡前已由乙君移轉所有權,因此申報甲君遺產稅時,A土地應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310萬元計算;B土地因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則應以「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420萬元計算,兩筆土地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先前贈與時已繳納的贈與稅,以及符合規定的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金額不得超過這些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是否曾將財產贈與特定親屬,也要進一步確認贈與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才能依規定選擇正確的課稅價值,避免遺產稅申報錯誤。

一塊土地差90萬!死亡前2年贈地 轉不轉手竟牽動遺產稅課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