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天下 文/記者林耀文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需特別注意,因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