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也就是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之房屋所有人為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繳納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之房屋稅,共計12個月。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房屋如在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因已過了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則會併入次期課徵,與次期視為1年期(合計最多16個月),以次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並以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經核定或稽徵機關逕行核定之稅率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