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者,如果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的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