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于家麒
金門縣稅務局將自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全面辦理「視為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清查作業。 稽徵機關也將進行列管及定期清查,如果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如「舖設水泥地當停車場使用」等,且未在限期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又再次違規,於再移轉時,縱使嗣後改善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即可認定為「視為農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82-325197#203、208、210洽詢。
稅務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82-325197#203、208、210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