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天下 文/記者張瀞勻
依據內政部規劃,修法重點包括四項:第一,房客享有訂約與續約合計3年租期,房東僅能因自住收回。第二,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通知當月房租指數年增率。第三,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違者受罰。第四,租屋糾紛可由公所提供免費調解或法律訴訟扶助。
內政部近日拋出「租賃專法修法四大方向」,引發房東團體強烈反彈。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總會直言,此舉嚴重侵害財產自由,作法「不像民主國家」,呼籲政府謹慎行事。
消息一出,房東總會隨即接獲大量抗議電話,不少房東揚言「乾脆不要出租了」。房東抱怨,實務上常遇到租客欠租、破壞家具、違規轉租、積欠管理費甚至霸佔不還,訴訟曠日廢時,最後還得自行吸收水電與修繕費,如今政府再限制漲幅與租期,讓房東感受權益被壓縮。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總會理事長陳柏勳指出,台灣租金投報率僅約1%,遠低於鄰近國家,如再疊加新規定,房東投資回報恐進一步壓縮,甚至可能出現退場潮。他直言,政府若過度偏向房客,形同讓房東「只能一直挨打」,長期恐重創租屋市場。
他進一步表示,目前雖有公證制度,但效力有限,難以及時保障房東權益;若能擴大強制執行範圍,才有助市場平衡,避免修法淪為「只保護房客、不顧房東」的單邊政策。他建議修法增訂「租霸違約強制執行條款」,如允許房東在欠租時,得向台水、台電申請斷水斷電,並賦予租約公證更強法律效力,使欠租或嚴重違約行為視同租期屆滿,以保障房東基本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