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天下 文/記者林耀文
老李前年出售民國105年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高雄橋頭區中古大樓3房,老李認為可按照財政部頒訂的標準計算房屋交易所得,去年也依據申報所得稅,沒想到日前卻接獲國稅局補稅通知與罰單,老李立刻詢問稅務人員,才知實際交易所得高於部頒標準,必須依差額補稅與開罰!
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另外,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約,皆有劃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老李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橋頭區房地,銷售價格總計(含房屋及土地)新臺幣1000萬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20萬元,老李即以112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萬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1%)申報綜合所得稅。
但是,國稅局卻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400萬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0萬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80萬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因此調增老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為95萬8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