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預售屋給子女或老婆 課稅規定民眾好困惑?國稅局算給你看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王先生詢問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建設公司請他先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王先生困惑,夫妻間贈與是不計入贈與課稅,為何要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

而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高雄國稅局說明,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 高雄國稅局指出,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 此外,若父母親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的所有房地價款計算。 舉例來說,張先生於111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張先生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兒子小明,剩餘工程款由小明繼續支付,則張先生贈與小明的財產價值為其已繳付的工程款600萬元,張先生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提醒,父母轉讓預售屋給子女時,若子女有交付價金,應檢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經認定買賣者,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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