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鑑於近幾年少數預售建案淪為爛尾樓事件,內政部地政司在9月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一步規範五種預售屋擔保機制,包括契約上需增訂專戶欄目,以及規定不動產開發信託款項專款專用類別,只能用於工程款以及稅費,而過往常見動支的管銷費用則被撇除在外。
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楊玉全表示,不動產開發信託是將土地、銀行融資以及購屋民眾已繳價金,也就是整個建案的一切全數信託且綁在一起,反觀價金信託則只有已繳價金而已,因此,政策應該鼓勵採用不動產開發信託,而非緊縮資金用途跟價金信託一樣,此舉將導致不動產開發信託的履約擔保積極功能喪失。
此外,楊玉全指出,受「銀行法」第72之2條以及央行要求銀行自主管理不動產貸款總量等影響,目前建商融資相當困難,倘若限縮款項用途不能支付管銷費用,建商最終只能以自有資金支付,在鬧錢荒、又碰上缺工缺料情況,最終不是採取延期就是分期支付管銷費用,此舉也將惡化建案銷售環境。
已繳價金使用項目限縮的確有利保障已購民眾,但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認為,但建商可動用範圍也越來越少,尤其一個百億元大案的管銷費用金額相當可觀,建商後續除自籌資金外,可能還必須額外負擔更多費用,其實相當考驗建商的財務體質。
管銷費用若建商自籌 恐考驗財務能力
高力國際不動產業主代表服務部董事黃舒衛分析,要做到系統化預售屋履保,甚至達到民眾認為的完整續建機制,必須從市場、財務、工程等三面向執行銷售、融資、工程勘驗等各階段性查核、勾稽,以目前內政部提出的精進方向來看,要仰賴缺乏市場、營建等全面性專業的銀行只用信託管理工具把關,恐怕管控指標有限。
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表示,限縮履保專戶價金用途,雖會微幅提高建商推案成本,卻能夠進一步保障民眾權益,此次調整的方向合理且正當。不過,能否遏止業者巧立名目、移花接木式的請款,關鍵仍在受託機構身上,倘若受託機構未盡到把關責任,政府的好意恐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