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買下鳳山一處房產後,申請土地合併並委託高雄市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重新鑑界,結果被告知房屋部分占用鄰地,吳男只好花錢拆屋。未料事後地政事務所竟來函坦承「鑑界錯誤」,吳男氣得提告國賠233萬元。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鑑界作業不屬於「行使公權力」,也非土地登記錯誤,判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111年間,吳男主張,他花了202萬元買下鳳青段土地及地上房屋,在申請土地合併後,委由鳳山地政事務所重新鑑界,結果被告知房屋占用鄰地達94公分。他被迫在111年9月間,將整棟房屋拆除,花費30萬9000元,事後地政事務所卻在112年6月來函坦承當初鑑界錯誤,更正後的界址顯示房屋根本未越界。
吳男不滿表示,就因公部門的錯誤測量,導致他必須拆屋,且土地因此變成無法單獨建築的畸零地,等於當初購屋的202萬元全部血本無歸,因此合計向地政事務所求償233萬元。
鳳山地政事務所則抗辯,土地鑑界僅是行政協助行為,不屬於公權力行使,不符國家賠償要件,且吳男提告時已超過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此外,地政事務所也質疑,吳男早在鑑界前就計畫拆屋重建,拆屋與鑑界錯誤沒有因果關係。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地政事務所雖坦承鑑界錯誤,並更正複丈成果圖,但前後鑑界差異是因「圖解數位化地籍圖整合建議之地籍線位置有所偏移」所致,屬於技術層面問題,吳男也無法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因此不符合國賠要件。
法官也指出,土地法第68條的賠償規定,僅針對「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鑑界並非土地權利登記,所以沒有該條文的適用。既然不符合國賠及土地法賠償要件,法院便不再審究是否超過請求時效等其餘爭點,最後判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