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欠稅行政執行,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更新日期:115-02-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滯欠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依法繼承取得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經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定,可單獨就該欠稅納稅義務人繼承部分辦理拍賣或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至113年使用牌照稅共20餘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查得甲君114年繼承A土地一筆(公同共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甲君向法院提起民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筆A土地得以自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甲君持有部分成為獨立執行之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即可順利依法進行拍賣程序,並以拍賣所得之價金抵繳其滯欠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請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移送強制執行而遭受訴訟及財產強制處分等後果。民眾如有任何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8-7338086(總局)、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納稅義務人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欠稅行政執行,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