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期限 留意起算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分,可尋求行政救濟管道,不過要留意的是,雖然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行政救濟法定期間都是30日,但兩者起算日認定基準卻不同,提醒民眾留意,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是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若為訴願方式,依《訴願法》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也就是應從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的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

舉例來說,營業人王先生(化名)設籍於台南市,不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決定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他在原本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天內申請,遭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重新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為2025年9月1日至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在2025年8月20日送達。

若王先生決定繼續救濟,提起訴願期間應以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即2025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2025年9月19日前,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台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五天,因此王先生應在2025年9月24日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2025年9月11日)起算30天。

國稅局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的認定,主要是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日期為準,訴願人若非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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