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或一方過世後,財產如何分配,往往牽涉到不動產移轉與相關稅負問題。專家表示,多數夫妻婚後若未另行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指出,若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仍須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過,符合規定者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日後再移轉,仍須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屆時將以該筆土地第一次未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換言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時,雖可選擇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僅屬延後課稅。未來若將該土地移轉給第三人,仍須依當初取得時的公告現值為基準計算漲價總數額。由於土地增值稅採累進稅率課徵,若持有期間地價大幅上漲,日後轉售時可能適用較高級距,稅負反而增加。
財稅局提醒,民眾在處理離婚或繼承相關財產分配時,除了注意民法上的權利義務,也應審慎評估後續稅務影響。特別是不動產若有轉售規劃,應先了解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稅率,以免誤以為「免稅」即為完全免除稅負,而在日後交易時產生預期外的稅務成本。
在高房價與資產配置需求增加的情況下,不動產仍是許多家庭的重要財產項目。財稅單位呼籲,涉及配偶間土地移轉時,應主動向稅務機關洽詢相關規定,確保申報程序與稅負計算正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