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遺囑只寫「透天樓房給次子」 土地算不算?法官這樣認定

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一戶人家因母親留下的遺囑引發兄弟姊妹爭產糾紛。母親在遺囑中寫明「透天樓房由次子繼承」,卻未明確寫到房屋所坐落的土地,導致繼承人對遺囑解讀不同。次子主張「樓房」理應包含土地,要求單獨繼承整體產權,但三子則認為遺囑未提到土地,應由兄弟共同繼承。

判決指出,提起訴訟的次子阿廣與三子阿行、長子阿勁及姪女小彤,均為母親阿麗(均化名)的法定繼承人。阿麗於2018年親筆書立自書遺囑,並經公證人認證,內容載明身後財產分配方式,其中一項寫明「坐落○○市○○區○○路某號透天樓房一棟由次子○○○(阿廣)分得持有」,並指定阿廣為遺囑執行人。

阿麗於2024年過世後,阿廣依遺囑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不過地政機關審查時發現,遺囑只寫到「透天樓房」,並未載明房屋所坐落的土地,因此僅同意辦理房屋所有權繼承登記,至於土地部分則未核准。

阿廣認為,依一般社會觀念,「透天樓房」指的是整棟房屋連同地基土地的完整產權,母親不可能只分房屋而不分土地,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他繼承人對該土地沒有繼承權,並請求塗銷已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土地繼承登記。

對此,三子阿行指出,兄弟三人早在2010年曾簽署一份分產協議書,約定該房屋與土地由他與阿廣共同分得,母親也在協議書上簽名。他主張,母親熟悉不動產過戶程序,如果真的要把土地留給阿廣,遺囑上一定會寫明土地,因此認為土地應由兄弟各分一半。

不過,長子阿勁與姪女小彤則支持阿廣說法,表示阿麗生前習慣將房屋與土地統稱為「樓房」或「公寓」,並沒有法律上區分建物與土地的概念,遺囑中的「透天樓房」本就包含土地。

法院審理時傳喚阿麗的手足作證,證人表示當年陪同阿麗到公證人處辦理遺囑認證,當時阿麗明確表示該棟透天厝連同土地都要留給次子。法官也比對遺囑其他內容,發現阿麗提到「公寓乙戶」分配給其他子女時,實際過戶時也都包含土地。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解釋遺囑應探求立遺囑人的真意,不可拘泥文字表面。一般社會觀念中,房屋無法脫離土地單獨存在,若只將房屋分配給某人而不包括土地,顯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此外,三子提出的分產協議書是在母親生前由部分子女私下約定財產分配,且未包含已過世兒子的女兒小彤參與,已違反繼承公平原則,法院認為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法院認定,阿麗立遺囑時的真意,是將該透天厝及其坐落土地一併交由次子阿廣單獨繼承。由於遺囑已明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母親過世後即發生效力,因此該土地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判決確認其他三名繼承人對該土地沒有繼承權,並命塗銷先前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共有的土地繼承登記,改由次子阿廣單獨繼承。

母遺囑只寫「透天樓房給次子」 土地算不算?法官這樣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