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記者朱語蕎
出售持分土地時,依照土地法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賣方應在期限內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購買,但常有仲介因擔心拿不到其他共有人的仲介費,總勸賣方直接簽切結書了事,但有地政士就分享,有房仲按照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反而在寒冷房市中,一箭雙雕、一炮雙響。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在持分土地買賣時,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土地共有人,就同一價格、同一條件有優先購買權,買賣契約成立後,應該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購買,並於送地政事務所登記時,由賣方簽立切結書載明通知共有人的方式,又共有人是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已視為放棄或是明確表示不優先購買。
鄭文在說,常有仲介人員因為擔心成交不易,為避免節外生枝,總喜歡說服出賣人,直接簽立切結書了事,殊不知如此一來,可能讓賣方背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探究原因,主要是因為常遇到共有人擬優先承買,卻不願意支付仲介服務費。
鄭文在分享日前有個案的土地共有人,土地持分10分之1,擬出售名下土地給買方,當買賣契約書成立以後,仲介人員按步就班委託地政士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土地法規定,必須送達後15天才發生通知效果。
15天過去後,共有人並沒有來電話或是回函主張優先購買,但又過一個月後的某一天,共有人突然之間打電話來,主動介紹自己,表示他有收到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此時早已超過15天,已經超過了除斥期間,無法主張權利了。
詎料,他竟表示他的持分也一併想出售,希望一起把他的持分也出售給買方,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現成的買方加上賣方自己送上門,為低迷的買氣注入一股暖流。
鄭文在說,如果當初沒有按步就班通知共有人,而是僅以切結書具結,這個買方怎麼可能會自動送上門?這個案件就不會一炮雙響,且個案的共有人只有2人,持分10分之1及10分之9,通知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時相對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