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郭政芬/新竹即時報導
新竹縣一名朱姓女子將房屋出租給葉姓女子使用,期間葉女的兒子在屋內非自然死亡。朱女認為該屋因此成為「凶宅」,導致房屋價值下跌3成,遂向葉女請求損害賠償204萬元。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屋並無實體損壞,且無法律依據認定凶宅價值減損需由房客負擔,最終判決駁回朱女的請求。
朱姓房東指出,葉姓女子承租其位於新竹縣的房屋,並與其兒子及鄭姓男子同住,租約中由鄭男擔任連帶保證人。不料,葉女兒子於去年5月在屋內身亡,導致該處住宅成為「非自然身故事件」現場,俗稱「凶宅」。使房屋交易價值減損,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依據實價登錄價格,房屋約值680萬元,因成為凶宅致交易價格至少減少3成,亦即損害為204萬元。
法官認為,房屋雖因發生自殺事件,依一般人對凶宅之主觀認知仍存有嫌惡、畏懼心理,固將使該不動產在市場交易價值上有所減損,而房屋並未因自殺事件實際上發生外觀形體毀損滅失、實體破壞或功能減損喪失,並不影響所有權人占有使用該屋,原告所有權行使未受限制,房屋所有權未受侵害。故房東請求房客賠償房屋交易價值減損、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法尚屬無憑,不應准許。
法官審酌葉女兒子主觀上係出於殘害自己生命,難認其於自殺時,尚可顧及認知或預見房屋將成為凶宅,因此也不構成侵權行為,最後判決駁回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