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已從114年期5月房屋稅開徵首次適用。嘉市府財稅局表示,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須注意的是,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將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基於房屋稅2.0新制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因此財政部於115年4月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將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稅務專家舉例,近年來房市交易熱絡,吸引不少民眾進場投標財政部國產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這類型房屋原先若無出租等收益情形,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若是得標人在115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已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得標人即為115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該房屋應變更為應稅房屋。
必須注意的是,為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財政部也頒布解釋令, 115年期這類房屋仍可免徵房屋稅,自116年期起才恢復課徵房屋稅。房屋稅2.0新制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房屋持有人為當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期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