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法官及同仁對建築法規與土地實務之專業素養,邀請本院陳弘仁庭長及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王文郁科長,共同擔任「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之講座,由楊院長國精親自主持,楊院長於致詞時表示,審理案件常需要結合各類專業領域知識及經驗,為瞭解建築管理的法律理論及邏輯,此次採用雙講座方式,分別從法院及行政機關的角度,共同來釐清建築實務中有關套繪管制的相關議題。
陳庭長首先釐清「建築基地」之核心概念,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包含建物本身所占地面及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法定空地之留設,係為維護建物間之距離、日照、通風及防火功能,原則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分割、移轉或重複使用,但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對於「一宗建築基地」的寬鬆定義,導致不同所有權人多筆不同地號土地均可組成一宗建築基地,加上74年至89年之間的舊建物,謄本上往往缺乏相關註記,以致土地有無受建築基地之套繪不明確,並分析因此引發影響交易安全的諸多實例。
陳庭長接著深入探討法定空地所包含的多種具體型態,以及各種解除套繪管制方式。另外,袋地如主張法定通行權而通行鄰地的法定空地時,應比較權衡雙方利益,確認通行範圍及方法,與該法定空地的公法上特定目的是否相容,作為判斷基準。再就有關裁判分割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舉豪華大戲院之案例說明應如何兼顧私權處分與建管法令之規定。最後聚焦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說明鄰地所有權人若曾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法定空地,於建物滅失或使用的基礎法律關係消滅後,得單獨請求廢止原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毋庸再訴請法院命建物所有人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管制。
王科長則從數法院與縣政府相互間的函文,說明部分由鄉鎮公所核發之使用執照問題,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之2權責委託之規定,應由主責之鄉鎮公所辦理及回覆,以避免公文無益往返;又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則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分別定有不同的規範。另針對實務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王科長指出,申請分割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之證明文件,且分割後之基地仍需符合建蔽率、連接建築線、與建物地面連接寬度及具備獨立出入口等要件,並從彰化縣地方性法規,包括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中對於最小寬度與深度之要求,以及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對現有巷道認定之標準,說明私設通路若作為進出道路,其寬度應依通路長度按規定調升,以確保消防與通行安全,接著再就建築法第 11 條,列出內政部相關重要的函示逐一說明。最後則由建築法上「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說明建築執照的審查職責,由行政機關負責審查,建築師負責技術簽證,明確劃分公務員與專業建築師的法律責任,建議應落實專業簽證制度,由建築師嚴格把關及負責,以保障民眾依法處分財產之權益。
透過本次講座,與會人員對於法定空地之法律定性、移轉與限制,以及實務分割之爭點,均有更深刻之瞭解,並有助於精進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