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建設公司跨縣市推案時,若在當地設置接待中心並簽約、收訂,須另辦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許多建商誤以為接待中心只是展示場所,但只要涉及實際銷售,就屬固定營業場所,依法須辦理稅籍登記,否則恐面臨補稅甚至裁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所謂固定營業場所,除了總公司、分公司以外,也包括建築工地、展售場所等。
國稅局指出,建設公司若與建案所在地屬同一縣市轄區,接待中心可由原稅籍辦理營業稅申報。
但若建商設籍台北,卻到桃園、台中或高雄推案,且當地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就須在當地另外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