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近年不少地主透過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更,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地主實際分回的房地價值,超過原本應分配權利價值,原本應支付實施者(建商)差額價金(俗稱找補款),若建商同意免繳,這筆找補款仍屬「其他所得」,須課徵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地主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若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最終分配的房地價值可能與原本可分配權利價值不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若地主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高於應分配權利價值,超出部分原則上須向實施者繳納差額價金;反之,若獲配價值較低,則由實施者補償差額。
實務上,部分都更案件會由地主與建商另行協議,約定超額分配部分不再向地主收取找補款。國稅局指出,若地主原本依法負有支付差額價金義務,但經實施者同意免除,等同取得一筆無須償還的利益,依稅法規定,應認屬其他所得課徵綜所稅。
舉例來說,地主小明(化名)名下位於台北市的土地參與都更,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雙方另外約定,若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高於應分配權利價值,超出部分不再要求支付找補款。
後續權利變換結果顯示,小明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為4,000萬元,但依權利變換計畫原本僅能分配1,500萬元,兩者相差2,500萬元。由於雙方約定免除找補款,因此小明未實際支付該筆2,500萬元差額價金。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小明因實施者免除其2,500萬元給付義務,已獲得相當於2,500萬元的經濟利益,因此核定為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小明不服提出復查,主張其原持有土地市價約4,000萬元,實施者同意免收差額價金屬於雙方交易安排,不應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審理後認為,小明之所以產生2,500萬元找補款義務,是因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依權利變換計畫可分配的權利價值,認定為其他所得,維持原核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