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誰繳?看納稅基準日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每年5月房屋稅開徵後,常有民眾收到稅單時感到疑惑,明明房子已賣掉,為何稅單還寄到自己名下;也有人剛買房、甚至還沒入住,就收到房屋稅繳款書。稅務局解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並非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或買賣成交日為準,而是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基準日。


稅務局說明,依規定,房屋稅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登記在房屋所有權狀上的所有權人,作為當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簡單來說,只要在2月底當天,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要負責繳納當年度房屋稅。


舉例來說,阿強2026年3月完成房屋過戶,雖房屋已出售,但因2月28日當天,房屋所有權人仍是小明,因此2026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仍會向小明寄發稅單並由其繳納;反之,若房屋已在2月底前完成移轉登記,則當年度房屋稅將由新屋主負擔。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房屋買賣、贈與或繼承時,除留意契約約定內容外,也應注意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房屋稅誰繳?看納稅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