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熬11年 八仙塵爆判國賠2100萬元

中國時報 林偉信 、 高鈞麟 、 蔡明亘 

民國104年6月27日發生的新北市「八仙塵爆」案,造成15死逾400人傷,事件今天屆滿11周年,7名罹難者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26日審結,認為交通部觀光署及新北市政府怠於職務,與塵爆發生有因果關係,被害人未經建管、觀光安全等相關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無法得知該場所有違法設施存在,判決觀光署、新北市府賠償7名死者家屬共2100萬元確定。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和八仙樂園簽約租用「歡樂海岸」、「快樂大堡礁」區域舉辦「彩色派對」活動,104年6月27日晚間8時許於舞台前方空中、地面發生粉塵爆炸意外,釀15人死亡、400多人輕重傷,現場慘不忍睹,震驚社會。蘇姓牙醫系學生等7名罹難者父母事後提出國賠訴訟,訴請觀光署、新北市府各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罹難者參加派對因塵爆傷重死亡,新北市府為八仙公司的地方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八仙公司旅遊安全維護等事項,曾多次會同觀光署對八仙樂園實施檢查,知悉樂園內存有違法設施,卻未命令八仙公司改善缺失,且長期容任違建設施「快樂大堡礁」繼續存在,對使用者的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危險。

最高法院認定,塵爆事故肇因雖是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釀成,但觀光署、新北市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使違建設施持續存在,都應負國賠責任,判賠2100萬元確定。

交通部觀光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依內容及相關法令妥為辦理後續事宜,另檢討並修正相關法規,包括提高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額度、增訂觀光遊樂業辦理特定活動須事先申請許可等規定,並持續加強全國觀光遊樂業安全管理、設施檢查及督導作業。新北市政府表示,會依法定程序辦理賠償,並依判決書所載檢討相關行政措施。

煎熬11年 八仙塵爆判國賠2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