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楊日興
存在近一世紀的《民法》遺產特留分迎來重大改革,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確認刪除該條文兄弟姊妹特留分部分,給予當事人更大的遺產支配尊重與自由。
對於調整百年《民法》的立法意旨,立委表示,社會結構已不同,家庭模式以小家庭為主,兄弟姊妹成年後更多各自成家。許多先進國家早已刪除,不少民團也有相關連署案,考量到尊重當事人遺囑之意願,給予更大的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緩解手足財產紛爭等問題。
立法院會也同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本次修法將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
特留分為保障法定繼承人能取得遺產之最低權利,就算當事人有立遺囑支配遺產,但其逝世時,該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能要求取得其應繼分之最低比例特留分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修法僅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應繼分方面未調整。立委表示,修法非剝奪兄弟姐妹法定繼承權,沒有調整應繼分,希望讓當事人能有更大彈性,選擇將遺產留給其認為有給予照顧、幫助的兄弟姊妹。
依照《民法》,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可為法定繼承人,並設立一定比例應繼分與特留分,倘若當事人未立遺囑,按照應繼分來分配;若有遺囑,則至少要給予法定繼承人特留分部分。繼承順位依序為,配偶與直系卑親屬、配偶與父母、配偶與兄弟姊妹、配偶與祖父母,若滿足一項順位,法定繼承資格不遞延到下一順位者。
實際情境來看,倘若當事人逝世時,有配偶、無子嗣、父母不在人世、有兄弟姐妹二人。若當事人無立遺囑,法定繼承情境落入第三順位,配偶得遺產之50%,兄弟姐妹各得遺產之25%(剩餘二分之一均分)。這部分不受本次修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