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熱心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雖然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法列舉扣除,但會依照捐款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列報捐贈扣除額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個人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若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